[164]面对如此清晰明白的表述,如果依然坚持法律行为之狭义理解,声称法律行为乃专属于民法领域之合法行为,除了说明民法学者固步自封、视野狭窄之外,似乎别无其他解释。
这不仅是对规范分析法学本身的鼓舞,而且更是对其法律自足性假设的鼓舞。非正式制度强调人们在交往行为中自发地产生的交往规则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接受,从而形成对社会的约束和控制,因此,又被称为非正式控制或非正式规则,举凡风俗、习惯、日常生活和交往方式、伦理道德、意识形态[5]等,都构成非正式制度。
而从经济学之非正式制度中引申出来的非正式法,则更多地强调人们在经济交易领域里的交往规则,同时,非正式制度及规范之讲究自生自发的那一部分,而对自觉地生成的民间法并未包含其中,民间法和这一概念之间只是一种交叉关系。尽管梁先生的问题意识是从研究法律史问题而切入的,又尽管梁先生所处的时代,国家法的调整范围已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户婚田土钱债已经从薄物细故,发展成为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内容,从根本大法到基本法律,都予以具体规定。正式法,一般是指由国家出面主持制定的法律制度。{13}姜福东:祭奠的权利与祭奠权纠纷,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5期。另一方面,使人们了解民间法不仅在法律制定和秩序预设中具有作用,而且在法律体系化的背景下,在制度运行和纠纷解决中依然会发生作用。
这一范型更广阔和深入的研究,一是民间法和法律方法的结合研究,这在我国已经有了一个较好的开端。尽管在现例创造中,法官未必一定要引人民间法构造裁判规范,也可能用社会道德、意识形态、流行见解、法律学说等构造裁判规范,但至少,民间规范是其构造裁判规范的一个可能选项—一种必要的法源。并不是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而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
马克思说,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得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其次,经济基础对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决定作用只能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来讲。在现存的美国法学家中,能够广博地汇集实际的、比较的和哲学的学识从事此项艰巨编年史写作任务的,则非伯尔曼莫属。内容提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伯尔曼提出的法的社会理论,并就伯尔曼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批判做出回应。
]在法律的高级阶段,同样可以构成一种纯粹的法律理论,法律当然可以在某个时段不与生产方式同步,而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从教会对于罪孽的管辖权中逐渐发展出一种关于犯罪和侵权行为的法律体系。
法律、政治、道德等的精神生产,最初也像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一样,是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教会法继承了大量的罗马法的概念和规则,并呈现出近代法律体系高度的体系化特征。The Origins of Western Legal Science, Harold J. Berman, Harvard Law Review, Vol. 90, No. 5 (Mar., 1977), pp. 894-943. [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6页。在深刻探究西方法律传统在中世纪教皇革命中的起源基础上,伯尔曼提出一种自己的法的社会理论。
从教会对圣事的管辖权中逐渐发展出一种对于婚姻的法律体系。在教皇革命之后,由于教皇主张享有最高的精神权力和世俗权力,对一套涵盖神圣和世俗事务的教会法体系提出了要求。现在,我们不仅作为个人,并且作为民族和以民族中各个集体的名义提出同样的问题。尽管闪烁着思想的火花,却没有和马克思占在同一理论层面,其自称的超越马克思也只不过是吸引眼球的狂妄之语。
]在某时某地,经济因素较为重要,在某时某地宗教因素较为重要,在某时某地,法律因素较为重要,如此等等。1、教皇革命并不排斥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 首先,教皇革命是否足以概括11世纪和12世纪法律的变化,伯尔曼早先的一篇探索西方法律传统起源的文章[The Origins of Western Legal Science, Harold J. Berman, Harvard Law Review, Vol. 90, No. 5 (Mar., 1977), pp. 894-943.]中所总结的这一时期西方法律传统起源的三个因素,即大学法律教育的发展。
总之,西方历史上的第一次重大革命是反对皇帝、国王和领主控制神职人员的革命,是旨在使罗马教会成为一个在教皇领导下的独立的、共同的、政治和法律实体的革命。马克思完全误解了新教革命、也没能给教皇革命以应有的历史地位。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理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法治文化) 伯尔曼认为,法律和宗教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没有法律的宗教将褪变为一种狂信,没有宗教的法律就是一种僵死的教条,新世纪必须找回法律的宗教支持才能走出一种法律的危机。[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首版: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3,中文译本: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年版。[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3页。根源意义上的决定作用就必须放在历史长期维度上,而不能局限于单个的独立的事件来理解。这就留下了3个或4个世纪的过渡期,这种过渡期没有办法通过马克思的封建社会定义获得一种解释。从教会的宪法体系中,逐渐发展出各种属于法律其他领域相对连贯的实体法律体系。
] 教皇革命导致了近代法律体系的产生,伯尔曼的观点发人深省。教会法具有很多的宪法性规定,教会法规定了教会内部最高权力归属于教皇的最高宪法原则,规定了圣职权与管辖权之间的明显区分,甚至和规定了主教的选举原则。
3、还原历史中的真实因果关系 伯尔曼把马克思的理论总结为经济决定论的解释,[注意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所指的社会理论,从内容来看,是指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同时,在定义封建主义的特征时,除了小生产方式、农奴制、骑士制、领主制等外,还必须要包括这些因素:生活在封建制度下人们的信仰体系,在各种封建体系中教会与世俗当局的关系,在封建社会流行的各种类型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
在这种危机意识的感召下,伯尔曼开始探索西方法律传统的起源以寻找目前危机的出路。主张从革命的视角对西方法律传统进行重新解释,探索西方法律传统的起源,以走出目前的危机和困境。
否则就不能解释西方的封建主义怎么会和为什么会产生一种不同于日本和俄罗斯的封建主义的上层建筑?为什么同一种经济基础中可以产生完全不同的上层建筑内容?伯尔曼批判马克思把法律作为一种阶级统治的工具,认为在所谓封建制度下的法律,不仅维护当时通行的领主与农民的权力结构,而且还对这种结构进行挑战。[ Exploring the Origins of the Western Legal Tradition, William W. Bassett, Columbia Law Review, Vol. 85, No. 7 (Nov., 1985), pp. 1573-1584.]伯尔曼提出一个关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的命题,不满目前法律史研究的民族化,指责这是一种抽象和肤浅的民族主义。注意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所指的社会理论,从内容来看,是指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关于历史的分期,伯尔曼认为,马克思总结每个社会都经历了从亚细亚的或奴隶制的经济到封建主义、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程并不能说服人或者说是没有多少根据的。
马克思说,新思想的优点又恰恰在于我们不想教条的预见未来,而只是想通过批判旧世界发现新世界。从教会对于遗嘱的管辖权中逐渐发展出一种对于继承权的法律体系。
这场教皇革命具有全面变革的特性,正是这次全面的剧变产生了西方的法律传统。其时,他们极为严肃,经常是不安的自问,生活的意义何在,他们被引向何处去。
从教会对誓言的管辖权中逐渐发展出一种关于契约的法律体系。但是,真正见伯尔曼学术功底的是其《法律和革命》一书[ [美]哈罗德.J.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首版: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3,中文译本: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年版。
],西方法律传统也经历着危机,这种危机表现在两个方面:法哲学方面,关于法律是基于理性和道德还是仅仅只是政治统治者的意志这个问题,法哲学家们一直争论不休,并可以推定,他们将继续争论下去。伯尔曼要把西方法律传统的起源这样的宏大视角纳入到法律史本身的理论当中,使得法的社会理论具有一种历史和社会的总体意义。伯尔曼自称,他的法律史理论可以总结为一种法的社会理论。伯尔曼的教皇革命概念本身包涵着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相互作用,伯尔曼的法的社会理论的解释,并没有排斥进行一种历史唯物主义解释的可能性。
此书只能是一个勤奋耐心的人才能写得出来,的确,如此宏大的视角,如此广博的引用,如此厚实的著作,确实需要很多年头和功力。这种法的社会理论试图和马克思的社会理论,韦伯的社会理论,以及一种历史分层理论相沟通相竞争,并试图探索历史进步的原因和内在机理。
中世纪存在着封建法体系,庄园法体系,商法体系,城市法体系和王室法体系。这种法的社会理论以批判的方式展开,具体问题指向都将在这种批判中获得说明,马克思的社会理论是伯尔曼需要超越的社会理论之一。
对马克思本人的理论也存在着广泛的误解,对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批判也只是以一种立场反对另一种立场,站在自己的理论立场上反对他人的理论,而不是从历史唯物主义内部进行的批判,这使得伯尔曼对马克思的很多批判流于表面。]正是资本主义给了在封建社会形成的法律体系和法治原则以真正确立的机会,正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提够了一种对法治的广泛需求。